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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2023年期权与限制性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情况的自查报告

    栏目:公司公告 发布时间:2023-08-04

    代码:002213           简称:pp电子股份             公告编号:2023-076

     

    深圳市pp电子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期权与限制性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pp电子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628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期权与限制性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202371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期权与限制性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修订2023年期权与限制性激励计划(以下简本次激励计划)中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行权及解除限售安排,并同步修订了首次授予权益的股份支付费用及摊销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629、2023718日披露在《时报》《中国报》《上海报》《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针对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管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的情况进行了自查,相关情况如下:

    一、核查范围及程序 

    (一)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三)公司向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20221228日至2023628日,以下简自查期间)买卖公司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的情况说明 

    本次激励计划对外披露前,公司严格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相关规定,限定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公司已将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严格控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的人员范围之内,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根据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202373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的具体情况如下:

    经核查,本次自查期间买卖公司的核查对象共计2人,其中1名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进行的交易完全系基于自身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及个人资金安排而进行的操作,在买卖公司前,未知悉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要素等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泄漏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议其买卖公司,其买卖行为是基于自身对公司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公司股价走势的判断而做出的决定,不存在任何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公司交易的情形。另外1名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行为,经公司核查及其个人说明,其买卖公司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以及缺乏对敏感期不得买卖公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所致,该核查对象并未向任何人员泄露本次激励计划任何相关的信息或基于此建议任何第三方买卖公司,不存在主观利用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情况,出于审慎性原则,该核查对象已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并承诺配合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等进行相应地调整。

    除上述人员外,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内均不存在买卖公司的行为。

    三、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公司内部保密制度,严格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公司已将本次激励计划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决策讨论等阶段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内幕信息控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登记人员范围之内。在公司发布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内幕信息进行买卖公司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行为,符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四、备查文件 

    (一)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二)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深圳市pp电子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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